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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

中國工會章程

發布時間 :2020-06-02      來源 :工會       浏覽量 :

(2018 年 10 月 26 日 中國工會第十七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

總 則

中國工會是中國共産黨領導的職工自願結合的工人階級群衆組織,是黨聯系職 工群衆的橋梁和紐帶,是國家政權的重要社會支柱,是會員和職工利益的代表。

中國工會以憲法為根本活動準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本章程獨 立自主地開展工作,依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工人階級是我國的領導階級,是先進生産力和生産關系的代表,是中國共産黨 最堅實最可靠的階級基礎,是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主力軍,是維護社 會安定的強大而集中的社會力量。中國工會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 克思列甯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 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執行黨的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 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的基本路線,保持和增強政治性、先進性、群衆性, 堅定不移地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工會發展道路,推動黨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的 根本指導方針的貫徹落實,全面履行工會的社會職能,在維護全國人民總體利益的 同時,更好地表達和維護職工的具體利益,團結和動員全國職工自力更生、艱苦創 業,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 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實現中華民族偉大複興的中國夢而奮鬥。

中國工會堅持自覺接受中國共産黨的領導,承擔團結引導職工群衆聽黨話、跟 黨走的政治責任,鞏固和擴大黨執政的階級基礎和群衆基礎。

中國工會的基本職責是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竭誠服務職工群衆。

中國工會按照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 略布局,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把握為實現中華民族偉 大複興的中國夢而奮鬥的工人運動時代主題,弘揚勞模精神、勞動精神、工匠精神, 動員和組織職工積極參加建設和改革,努力促進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和生态文 明建設;代表和組織職工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管理,參與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的 民主管理;教育職工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斷提高思想道德素質、科學文化 素質和技術技能素質,推進産業工人隊伍建設改革,建設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 有紀律的職工隊伍,不斷發展工人階級先進性。

中國工會以忠誠黨的事業、竭誠服務職工為己任,堅持組織起來、切實維權的 工作方針,堅持以職工為本、主動依法科學維權的維權觀,促進完善社會主義勞動 法律,維護職工的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權利,參與協調勞動關系和社會利益關 系,推動構建和諧勞動關系,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和社會的長期穩定,維護工人階 級和工會組織的團結統一,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作貢獻。

中國工會維護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 國家政權,協助人民政府開展工作,依法發揮民主參與和社會監督作用。 中國工會在企業、事業單位中,按照促進企事業發展、維護職工權益的原則, 支持行政依法行使管理權力,組織職工參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與行政方面建立 協商制度,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調動職工的積極性,促進企業、事業的發展。

中國工會實行産業和地方相結合的組織領導原則,堅持民主集中制。

中國工會堅持以改革創新精神加強自身建設,構建聯系廣泛、服務職工的工作 體系,增強團結教育、維護權益、服務職工的功能,堅持群衆化、民主化,保持同 會員群衆的密切聯系,依靠會員群衆開展工會工作。各級工會領導機關堅持把工作 重點放到基層,着力擴大覆蓋面、增強代表性,着力強化服務意識、提高維權能力, 着力加強隊伍建設、提升保障水平,堅持服務職工群衆的工作生命線,全心全意為 基層、為職工服務,構建智慧工會,增強基層工會的吸引力凝聚力戰鬥力,把工會 組織建設得更加充滿活力、更加堅強有力,成為深受職工群衆信賴的學習型、服務 型、創新型“職工之家”。

工會興辦的企業、事業,堅持公益性、服務性,堅持為改革開放和發展社會生 産力服務,為職工群衆服務,為推進工運事業服務。

中國工會努力鞏固和發展工農聯盟,堅持最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加強包括香 港特别行政區同胞、澳門特别行政區同胞、台灣同胞和海外僑胞在内的全國各族人 民的大團結,促進祖國的統一、繁榮和富強。

中國工會在國際事務中堅持獨立自主、互相尊重、求同存異、加強合作、增進 友誼的方針,在獨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幹涉内部事務的原則基礎上,廣泛建 立和發展同國際和各國工會組織的友好關系,積極參與“一帶一路”建設,增進我 國工人階級同各國工人階級的友誼,同全世界工人和工會一起,在推動構建人類命 運共同體中發揮作用,為世界的和平、發展、合作、工人權益和社會進步而共同努 力。

中國工會落實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以黨的政治建設為統領,全面加強黨的 建設,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定道路自信、理論自信、 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 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 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緻。

第一章 會 員

第一條 凡在中國境内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社會組織中,以工資收 入為主要生活來源或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不分 民族、種族、性别、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認工會章程,都可以加入工會 為會員。

第二條 職工加入工會,由本人自願申請,經工會基層委員會批準并發給會員 證。

第三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工會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要求撤換或者罷免不稱職的工 會工作人員。

(三)對國家和社會生活問題及本單位工作提出批評與建議,要求工會組織向 有關方面如實反映。

(四)在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要求工會給予保護。

(五)工會提供的文化、教育、體育、旅遊、療休養、互助保障、生活救助、 法律服務、就業服務等優惠待遇;工會給予的各種獎勵。

(六)在工會會議和工會媒體上,參加關于工會工作和職工關心問題的讨論。

第四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政治、經濟、 文化、法律、科學、技術和工會基本知識等。

(二)積極參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産和工作任務,立足本職崗位建功立業。

(三)遵守憲法和法律,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 恪守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遵守勞動紀律。

(四)正确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關系,向危害國家、社會利益的行 為作鬥争。

(五)維護中國工人階級和工會組織的團結統一,發揚階級友愛,搞好互助互 濟。

(六)遵守工會章程,執行工會決議,參加工會活動,按月交納會費。 第五條 會員組織關系随勞動(工作)關系變動,憑會員證明接轉。

第六條 會員有退會自由。會員退會由本人向工會小組提出,由工會基層委員 會宣布其退會并收回會員證。

會員沒有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交納會費、不參加工會組織生活,經教育拒不 改正,應當視為自動退會。

第七條 對不執行工會決議、違反工會章程的會員,給予批評教育。對嚴重違 法犯罪并受到刑事處分的會員,開除會籍。開除會員會籍,須經工會小組讨論,提 出意見,由工會基層委員會決定,報上一級工會備案。

第八條 會員離休、退休和失業,可保留會籍。保留會籍期間免交會費。

工會組織要關心離休、退休和失業會員的生活,積極向有關方面反映他們的願 望和要求。

第二章 組織制度

第九條 中國工會實行民主集中制,主要内容是:

(一)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

(二)工會的各級領導機關,除它們派出的代表機關外,都由民主選舉産生。

(三)工會的最高領導機關,是工會的全國代表大會和它所産生的中華全國總 工會執行委員會。工會的地方各級領導機關,是工會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它所産 生的總工會委員會。

(四)工會各級委員會,向同級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接受會員監督。會員大會和會員代表大會有權撤換或者罷免其所選舉的代表和工會 委員會組成人員。

(五)工會各級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和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 題由委員會民主讨論,作出決定,委員會成員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 職責。

(六)工會各級領導機關,加強對下級組織的領導和服務,經常向下級組織通 報情況,聽取下級組織和會員的意見,研究和解決他們提出的問題。下級組織應及 時向上級組織請示報告工作。

第十條 工會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和委員會的産生,要充分體現選舉人的意志。 候選人名單,要反複醞釀,充分讨論。選舉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可以直接采用候 選人數多于應選人數的差額選舉辦法進行正式選舉,也可以先采用差額選舉辦法進 行預選,産生候選人名單,然後進行正式選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 強迫選舉人選舉或不選舉某個人。

第十一條 中國工會實行産業和地方相結合的組織領導原則。同一企業、事業 單位、機關和其他社會組織中的會員,組織在一個工會基層組織中;同一行業或者 性質相近的幾個行業,根據需要建立全國的或者地方的産業工會組織。除少數行政 管理體制實行垂直管理的産業,其産業工會實行産業工會和地方工會雙重領導,以 産業工會領導為主外,其他産業工會均實行以地方工會領導為主,同時接受上級産 業工會領導的體制。各産業工會的領導體制,由中華全國總工會确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和自治州,縣(旗)、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建 立地方總工會。地方總工會是當地地方工會組織和産業工會地方組織的領導機關。 全國建立統一的中華全國總工會。中華全國總工會是各級地方總工會和各産業工會 全國組織的領導機關。

中華全國總工會執行委員會委員和産業工會全國委員會委員實行替補制,各級 地方總工會委員會委員和地方産業工會委員會委員,也可以實行替補制。

第十二條 縣和縣以上各級地方總工會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派出代表機 關。

縣和縣以上各級工會委員會,在兩次代表大會之間,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召集 代表會議,讨論和決定需要及時解決的重大問題。代表會議代表的名額和産生辦法, 由召集代表會議的總工會決定。

全國産業工會、各級地方産業工會、鄉鎮工會和城市街道工會的委員會,可以 按照聯合制、代表制原則,由下一級工會組織民主選舉的主要負責人和适當比例的 有關方面代表組成。

上級工會可以派員幫助和指導用人單位的職工組建工會。

第十三條 各級工會代表大會選舉産生同級經費審查委員會。中華全國總工會 經費審查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省、自治區、直轄市總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和獨立 管理經費的全國産業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應當設常務委員會。經費審查委員會負 責審查同級工會組織及其直屬企業、事業單位的經費收支和資産管理情況,監督财 經法紀的貫徹執行和工會經費的使用,并接受上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的指導和監 督。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向同級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在大會 閉會期間,向同級工會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上級經費審查委員會應當對下一級工會及其直屬企業、事業單位的經費收支和 資産管理情況進行審查。

中華全國總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委員實行替補制,各級地方總工會經費審查委 員會委員和獨立管理經費的産業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委員,也可以實行替補制。

第十四條 各級工會建立女職工委員會,表達和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女職 工委員會由同級工會委員會提名,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組成或者選舉産生,女職工 委員會與工會委員會同時建立,在同級工會委員會領導下開展工作。企業工會女職 工委員會是縣或者縣以上婦聯的團體會員,通過縣以上地方工會接受婦聯的業務指 導。

第十五條 縣和縣以上各級工會組織應當建立法律服務機構,為保護職工和工 會組織的合法權益提供服務。

各級工會組織應當組織和代表職工開展勞動法律監督。

第十六條 成立或者撤銷工會組織,必須經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并報上一級工會批準。工會基層組織所在的企業終止,或者所在的事業單位、機關 和其他社會組織被撤銷,該工會組織相應撤銷,并報上級工會備案。其他組織和個 人不得随意撤銷工會組織,也不得把工會組織的機構撤銷、合并或者歸屬其他工作 部門。

第三章 全國組織

第十七條 中國工會全國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執行 委員會召集。在特殊情況下,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執行委員會主席團提議,經執行委 員會全體會議通過,可以提前或者延期舉行。代表名額和代表選舉辦法由中華全國 總工會決定。

第十八條 中國工會全國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審議和批準中華全國總工會執行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二)審議和批準中華全國總工會執行委員會的經費收支情況報告和經費審查 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三)修改中國工會章程。

(四)選舉中華全國總工會執行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

第十九條 中華全國總工會執行委員會,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負責貫徹 執行全國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全國工會工作。

執行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幹人、主席團委員若幹人,組成 主席團。

執行委員會全體會議由主席團召集,每年至少舉行一次。

第二十條 中華全國總工會執行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由主席團行使執行 委員會的職權。主席團全體會議,由主席召集。

主席團閉會期間,由主席、副主席組成的主席會議行使主席團職權。主席會議 由中華全國總工會主席召集并主持。

主席團下設書記處,由主席團在主席團成員中推選第一書記一人,書記若幹人 組成。書記處在主席團領導下,主持中華全國總工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條 産業工會全國組織的設置,由中華全國總工會根據需要确定。

産業工會全國委員會的建立,經中華全國總工會批準,可以按照聯合制、代表 制原則組成,也可以由産業工會全國代表大會選舉産生。全國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 任期屆滿,應當如期召開會議,進行換屆選舉。在特殊情況下,經中華全國總工會 批準,可以提前或者延期舉行。

産業工會全國代表大會和按照聯合制、代表制原則組成的産業工會全國委員會 全體會議的職權是:審議和批準産業工會全國委員會的工作報告;選舉産業工會全 國委員會或者産業工會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獨立管理經費的産業工會,選舉經 費審查委員會,并向産業工會全國代表大會或者委員會全體會議報告工作。産業工 會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幹人、常務委員若幹人組成。

第四章 地方組織

第二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和自治州,縣(旗)、自治縣、 不設區的市的工會代表大會,由同級總工會委員會召集,每五年舉行一次。在特殊 情況下,由同級總工會委員會提議,經上一級工會批準,可以提前或者延期舉行。 工會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審議和批準同級總工會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二)審議和批準同級總工會委員會的經費收支情況報告和經費審查委員會的 工作報告。

(三)選舉同級總工會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

各級地方總工會委員會,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上級工會的決定和同級工 會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本地區的工會工作,定期向上級總工會委員會報告工作。

根據工作需要,省、自治區總工會可在地區設派出代表機關。直轄市和設區的 市總工會在區一級建立總工會。

縣和城市的區可在鄉鎮和街道建立鄉鎮工會和街道工會組織,具備條件的,建 立總工會。

第二十三條 各級地方總工會委員會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幹人、常務委員 若幹人,組成常務委員會。工會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和主席、副主席以及經費審查 委員會的選舉結果,報上一級總工會批準。

各級地方總工會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由常務委員會召集。各 級地方總工會常務委員會,在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行使委員會的職權。

第二十四條 各級地方産業工會組織的設置,由同級地方總工會根據本地區的 實際情況确定。

第五章 基層組織

第二十五條 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社會組織等基層單位,應當依法建 立工會組織。社區和行政村可以建立工會組織。從實際出發,建立區域性、行業性 工會聯合會,推進新經濟組織、新社會組織工會組織建設。

有會員二十五人以上的,應當成立工會基層委員會;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單 獨建立工會基層委員會,也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的會員聯合建立工會基層委員會, 也可以選舉組織員或者工會主席一人,主持基層工會工作。工會基層委員會有女會 員十人以上的建立女職工委員會,不足十人的設女職工委員。

職工二百人以上企業、事業單位的工會設專職工會主席。工會專職工作人員的 人數由工會與企業、事業單位協商确定。

基層工會具備法人條件,依法取得社團法人資格,工會主席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工會基層組織的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經基層工會委員會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會會員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會員大會或者 會員代表大會。工會會員在一百人以下的基層工會應當召開會員大會。

工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審議和批準工會基層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二)審議和批準工會基層委員會的經費收支情況報告和經費審查委員會的工 作報告。

(三)選舉工會基層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

(四)撤換或者罷免其所選舉的代表或者工會委員會組成人員。

(五)讨論決定工會工作的重大問題。

工會基層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至五年,具體任期由會員大會 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定。任期屆滿,應當如期召開會議,進行換屆選舉。在特殊情 況下,經上一級工會批準,可以提前或者延期舉行。

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與本單位工會委員會相同。

第二十七條 工會基層委員會的委員,應當在會員或者會員代表充分醞釀協商 的基礎上選舉産生;主席、副主席,可以由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直接選舉産 生,也可以由工會基層委員會選舉産生。大型企業、事業單位的工會委員會,根據 工作需要,經上級工會委員會批準,可以設立常務委員會。工會基層委員會、常務 委員會和主席、副主席以及經費審查委員會的選舉結果,報上一級工會批準。

第二十八條 工會基層委員會的基本任務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上級工會的決定,主持基層工 會的日常工作。

(二)代表和組織職工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廠務公開和其他形 式,參加本單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在公司制企業落實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制度。 企業、事業單位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 作,檢查、督促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

(三)參與協調勞動關系和調解勞動争議,與企業、事業單位行政方面建立協 商制度,協商解決涉及職工切身利益問題。幫助和指導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行政 方面簽訂和履行勞動合同,代表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行政方面簽訂集體合同或者 其他專項協議,并監督執行。

(四)組織職工開展勞動和技能競賽、合理化建議、技能培訓、技術革新和技 術協作等活動,培育工匠人才,總結推廣先進經驗。做好勞動模範和先進生産(工 作)者的評選、表彰、培養和管理服務工作。

(五)加強對職工的政治引領和思想教育,開展法治宣傳教育,重視人文關懷 和心理疏導,鼓勵支持職工學習文化科學技術和管理知識,開展健康的文化體育活 動。推進企業文化職工文化建設,辦好工會文化、教育、體育事業。

(六)監督有關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協助和督促行政方面做好工資、安全 生産、職業病防治和社會保險等方面的工作,推動落實職工福利待遇。辦好職工集 體福利事業,改善職工生活,對困難職工開展幫扶。依法參與生産安全事故和職業 病危害事故的調查處理。

(七)維護女職工的特殊利益,同歧視、虐待、摧殘、迫害女職工的現象作鬥 争。

(八)搞好工會組織建設,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建立和發展工會積極分 子隊伍。做好會員的發展、接收、教育和會籍管理工作。加強職工之家建設。

(九)收好、管好、用好工會經費,管理好工會資産和工會的企 推動黨的知識分子政策的貫徹落實。組織職工搞好本單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為發揮職工的聰明才智,創造良好的條件。

第三十條 工會基層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在分廠、車間(科室)建立分 廠、車間(科室)工會委員會。分廠、車間(科室)工會委員會由分廠、車間(科 室)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産生,任期和工會基層委員會相同。

工會基層委員會和分廠、車間(科室)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設若幹專門委員 會或者專門小組。

按照生産(行政)班組建立工會小組,民主選舉工會小組長,積極開展工會小 組活動。

第六章 工會幹部

第三十一條 各級工會組織按照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的要求,努 力建設一支堅持黨的基本路線,熟悉本職業務,熱愛工會工作,受到職工信賴的幹 部隊伍。

第三十二條 工會幹部要努力做到:

(一)認真學習馬克思列甯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 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政治、經濟、曆 史、文化、科技、法律和工會業務等知識,提高政治能力,增強群衆工作本領。

(二)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在改革開放 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勇于開拓創新。

(三)信念堅定,忠于職守,勤奮工作,敢于擔當,廉潔奉公,顧全大局,維 護團結。

(四)堅持實事求是,認真調查研究,如實反映職工的意見、願望和要求。

(五)堅持原則,不謀私利,熱心為職工說話辦事,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六)作風民主,聯系群衆,增強群衆意識和群衆感情,自覺接受職工群衆的 批評和監督。

第三十三條 各級工會組織根據有關規定管理工會幹部,重視發現培養和選拔 優秀年輕幹部、女幹部、少數民族幹部,成為培養幹部的重要基地。

基層工會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滿不得随意調動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調動時,應 事先征得本級工會委員會和上一級工會同意。

第三十四條 各級工會組織建立與健全幹部培訓制度。辦好工會幹部院校和各 種培訓班。

第三十五條 各級工會組織關心工會幹部的思想、學習和生活,督促落實相應 的待遇,支持他們的工作,堅決同打擊報複工會幹部的行為作鬥争。

縣和縣以上工會設立工會幹部權益保障金,保障工會幹部依法履行職責。

縣和縣以上工會可以為基層工會選派、聘用工作人員。

第七章 工會經費和資産

第三十六條 工會經費的來源:

(一)會員交納的會費。

(二)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社會組織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 向工會撥繳的經費或者建會籌備金。

(三)工會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和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社會組織的補助。

(五)其他收入。

第三十七條 工會經費主要用于為職工服務和開展工會活動。各級工會組織應 堅持正确使用方向,加強預算管理,優化支出結構,開展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 縣和縣以上各級工會應當與稅務、财政等有關部門合作,依照規 定做好工會經費收繳和應當由财政負擔的工會經費撥繳工作。

未成立工會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社會組織,按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 向上級工會撥繳工會建會籌備金。 具備社團法人資格的工會應當依法設立獨立經費賬戶。

第三十九條 工會資産是社會團體資産,中華全國總工會對各級工會的資産擁 有終極所有權。各級工會依法依規加強對工會資産的監督、管理,保護工會資産不 受損害,促進工會資産保值增值。根據經費獨立原則,建立預算、決算、資産監管 和經費審查監督制度。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财務體制、“統一所有、分 級監管、單位使用”的資産監管體制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分級負責、下審一 級”的經費審查監督體制。工會經費、資産的管理和使用辦法以及工會經費審查監 督制度,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

第四十條 各級工會委員會按照規定編制和審批預算、決算,定期向會員大會 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和上一級工會委員會報告經費收支和資産管理情況,接受上級和 同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查監督。

第四十一條 工會經費、資産和國家及企業、事業單位等撥給工會的不動産和 撥付資金形成的資産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調撥;不 經批準,不得改變工會所屬企業、事業單位的隸屬關系和産權關系。

工會組織合并,其經費資産歸合并後的工會所有;工會組織撤銷或者解散,其 經費資産由上級工會處置。

第八章 會 徽

第四十二條 中國工會會徽,選用漢字“中”、“工”兩字,經藝術造型呈圓 形重疊組成,并在兩字外加一圓線,象征中國工會和中國工人階級的團結統一。會 徽的制作标準,由中華全國總工會規定。

第四十三條 中國工會會徽,可在工會辦公地點、活動場所、會議會場懸挂, 可作為紀念品、辦公用品上的工會标志,也可以作為徽章佩戴。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于中華全國總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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